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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的相关法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8 09:28 信息来源:县人防办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综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规定:“除国家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

               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及使用的有关内容作以下解读。

               二、违规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四)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五)隐瞒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2021年3月23日前减免条件、依据、解读

               (一)、2021年2月1日前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依据

               2021年2月1日前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2.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

               (二)、2021年3月23日前减免条款解读

               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39号规定:

               1、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认定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适用此条以民用建筑采用桩基为前提,且满足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地下室空间净高(地下室空间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规定标准。

               (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适用此条以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为前提,并满足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有关意见等确定。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依据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有关意见等确定。

               (4).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依据地质勘察报告或地下管道密集资料等确定。

               (5).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指,民用建筑应建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应建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装备 (车辆)

               掩蔽部、配套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减免事项

               符合《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 (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 (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

               中、小学校的办公、会议、食堂、宿舍和浴室用房等不属于教学用房,按规定不应减免。

               (2).危旧住房的认定条件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项 目,其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该项目建设地点和危旧住房登记的地点一致;

               ②必须有鉴定结论为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③翻新改造后的住房面积不大于原危旧住房的面积。

               (3).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审批要求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坚持防空地下室 “以建为主”原则,不得以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未

               批先建等情形的违法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补建人防工程或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分类

               (1).工业建设项目人防结建范围的界定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如生产车间、维修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配电室、设备房、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产品实验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

               非生产性建筑是指提供人员工作、学习、生活、居住的建筑物,根据其使用功能可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业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办公、宿舍、食堂、商业、娱乐、公寓、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

               当单体建筑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如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到总建筑面积的30%,可将该建筑作为生产性用房处理。

               (2).住宅和宿舍人防结建范围的界定

               住宅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宿舍指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

               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宿舍按照非居民住宅履行人防义务。

               民用建筑大致范围民用建筑 (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可分为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各类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 别

               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

               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

               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建筑

               体育馆 (场)等

               医疗类建筑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

               科研楼、实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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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建筑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

               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

               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

               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四、2021年3月23日后减免条件、依据、解读

               (一)、2021年2月1日后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依据

               2021年2月1日后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1.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

               2.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

               3.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重点镇等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空间位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易地建设:

               1.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2.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3.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外),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2.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

               (二)、2021年3月23日后减免条款解读

               1.免于履行人防义务的建设项目

               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21〕27号)规定:

               (1).工业用地范围内除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餐厅、科研(研发)、商业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单体建筑物的属性按照审定的总平面图标注的建筑物名称认定;

               (2). 污水处理站 (厂)、自来水厂、垃圾焚烧站 (厂)、餐厨垃圾处理站 (厂)中除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餐厅、科研 (研发)、商业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以及独立规划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 (站)、开闭所、区域机房项目,单体建筑物的属性按照审定的总平面图标注的建筑物名称认定;

               (3).纪念塔、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项目;

               (4).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

               2.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认定

               (1).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提交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相关部门的依据材料;

               (2).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有效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3).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应提交有效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外),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的。应依据整个项目规划确定的民用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拆分项目,无需提供技术说明材料。

               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应在批准前通过政务服务网或人防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专家应当从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一般不少于3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减免事项界定

               符合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

               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 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学校教学楼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 室、室内体育馆 (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 (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

               当单体建筑中布置有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时,如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该单体建筑按教学楼对待;

               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该单体建筑按非教学楼对待。

               (2).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的认定条件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其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项目建设地点和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登记的地点一致;

               (2).必须有鉴定结论为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翻新改造后的住宅面积不大于原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的面积。

               翻新改造后的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的项目,不适用免收

               优惠政策,应按照整体项目依法履行人防义务。

               4.未按规定程序等情形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要

               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坚持人防工程 “以建为主”原则,不得以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人防工程。对于未按规定程序等情形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补建人防工程,确因条件限制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应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免申即享”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4号规定:“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六、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1 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免于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手续

               依据《关于优化办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施工许可的通知》信工程改革办〔2020〕20号、《关于优化办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施工许可的通知》潢工程改革办〔2020〕21 号规定:“县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手续,即: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不再办理建设项目涉及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中单体仓库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按法律法规要求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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